据了解,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很长一段时间,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食品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食品流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餐饮服务活动。
部分委员提出,实践证明,监管部门越多,监管边界、模糊地带就越多,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点,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责任难以落实,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监管体制问题太多。
洪毅说,食品安全法只是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了食品安全范围,只是提出了供食用的农业的初期产品,也就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监管,没有将两部法律衔接起来,统筹考虑。
“这就是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引出两个概念,一个叫食品,一个叫食用农产品。老百姓分不清楚什么是食品、什么是食用农产品。他就知道吃的东西就是食品,在法律中不界定清楚,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如监管交叉、监管不到位等,形成的社会危害或者说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很难弥补。”
刘振伟委员提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在实践中的界限不清楚,管理的边界也不完全清晰,修法时要把两部法律衔接好,无缝对接。
王陇德委员认为,草案总则中的一些规定,对原来的多头执法、职责不清解决得比较好,但总体来说,对主要监督部门的职责还是阐述得不清楚。
“食品安全监管,农业部的职责是什么?草案里谈得很少,只是提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门到底应当做什么工作,应该在此次修法中说明。”“我国还有个特殊情况,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相关监督执法任务,草案中分散谈到了它的职能。建议在草案总则里对几个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责明确做出阐述。”王陇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