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

2014年9月10日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严格把关,打造精品,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经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产品受理问题

  对于水、粗制盐、用于种植的种子等产品,不予受理。对于纯野生产品、原国家保护后部分放开人工养殖的产品、不依赖自然生态环境的纯设施生产及工厂化产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药材类产品,为确保准确,应当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提供具体拉丁名称;非药食同源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对于以同一地理区域名称申报3个以上(含3个)同一行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的,应当从严把握,以突出主导品牌,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保证登记效果。申报材料中集体动议文件主要联合声明人(签章)处应同时签字并盖章。

  二、地域范围交叉问题

  对于新申报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地域范围存在交叉(重叠、涵盖)且产品通用名称相同的,应当对新申报产品的品质特色认真核实。如品质特色无明显区别、仅是地域范围不同的,不予受理,但可依照规定履行换证手续,重新核定地域范围。如品质特色确不相同,应当突出新申报产品在已登记产品基础上的个性特征,提供二者品质特色比对情况。同时,合理明确地域范围边界,对于交叉(重叠、涵盖)部分,应当与已登记产品相关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避免损害在先权利或发生权属争议。

  三、特殊地理区域名称申报问题

  (一)较大地理区域名称。对于以省域名称申报的产品,应当对产品称谓、品质特色等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要求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二)较小地理区域名称。对于地理区域名称为乡(镇)、村名称且与其他地区(尤其是知名地区)名称相同的,或该地理区域名称在其他地区也有相同名称、相应产品的,为避免混淆,应当在小地域名称前加大地域名称。对于申报产品区域范围过小(如仅在一村、一岛),产品品质特色与周边地区同类产品无明显差别,且市场潜力、影响力、知名度不高的,建议先进一步对资源和品牌进行挖掘培育,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三)跨省域地理区域名称。对于跨省域产品,应当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共同推出登记主体,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批复文件,具体初审、现场核查等工作应当由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共同完成。

  四、品种问题

  对于以品种进行申报的畜禽产品,原则上以国家畜禽品种资源审定结果为重要依据,申报地应当位于品种审定的范围内。同一品种原则上避免多地登记。同一品种相邻多地申报的,如品质特色无明显区别,应当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协调,进行整体申报;如同一品种在相邻地区品质特色确有区别,且难以整体申报的,某一地区单独申报时应当突出本地品质特色,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协调,避免本地域同一品种多地重复申报。

  五、名称或主体变更问题

  对已登记产品名称变更问题应当慎重,相关方面须提出充分理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变更申请文件,重新组织材料提交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对于已登记产品证书持有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如当地政府及保护区域内生产经营者有变更意愿,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变更申请文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六、品质鉴定问题

  (一)产品品质特色确定及比对问题。申报产品的品质特色应当具体、准确,避免泛泛描述或罗列一般性指标。所提出的外在感官特征与内在品质指标之间应当可以相互呼应或验证,不得互不相关甚至相互矛盾。对特色指标比对问题暂不作强制性要求,有关单位可依托相关技术力量,加强调查研究,搜集相关依据,为审查评审工作提供参考。

  (二)检测报告计量认证章问题。在申报过程中,对于计量认证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应当严格对照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进行检测,统一加盖CMA章;不在计量认证范围内的项目,如确无其他机构可检,可报部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后出具数据报告。在证后监管过程中,相关项目必须在承担任务机构的计量范围内,报告一律要求加盖CMA章。

  请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和本说明要求,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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