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24日订定发布,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下简称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活动的影响,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母乳代用守则”规定、前“行政院卫生署”于1997年、1998年及2007年召开“规范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销活动”会议及国际相关规范,酌修“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限制范围,故拟具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修正草案,其重点如下:
一、限制“婴儿配方食品”广告,除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及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外,不得为之。(修正条文第三条)
二、限制“婴儿配方食品”促销,不得以样品、赠品、特别展示会、折扣券、优待券、开罐价及搭配销售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