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中国奶业协会制定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以下简称学生饮用奶计划)原由农业部等七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实施,是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全国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
第三条 “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系指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现阶段推广以生牛乳为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的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的灭菌调制乳。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学生饮用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原料奶供应场和配送企业、实施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运作。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小学校和相关社会团体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七条 中国奶业协会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管理。各地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推广工作。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及学生饮用奶计划组织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科研院校、传播媒体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共同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是中国奶业协会主办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官方网站,提供“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
第十一条 中国奶业协会建立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对象和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实施调整前应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相关规定由中国奶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牛奶制品进校的项目相衔接,宣传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扩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机构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等支持。对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奶业协会予以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原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由示意奶滴上的“学”字图案、“中国学生饮用奶”和“SCHOOL MILK OF CHINA”中英文字体以及红绿白三种颜色组成。
第十七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依法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中国奶业协会是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再注册,可继续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产品包装、公益宣传和广告。
标志印制要求按附录1《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注销其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不规范使用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
(五)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
(六)没有按照要求填报信息、经指出仍不填报;
(七)自行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对于违反者,,中国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信息、原料奶供应场、学生饮用奶供应地区和学校及学生数量实施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以生产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国家授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液态奶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200吨以上;
(二)全面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
(三)通过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代加工)、贴牌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生牛乳产量和质量应满足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学生奶奶源升级计划奶源示范基地场、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AP)认证的奶牛场优先作为学生饮用奶原料奶供应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原料奶的奶牛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卫生规范》(GB 16568)的规定,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奶牛场泌乳牛存栏在200 头以上;
(二)实行机械挤奶和在位清洗(CIP),生牛乳不锈钢制冷罐贮藏和保温运输;
(三)生牛乳在符合《生乳》(GB 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20万CFU/mL,嗜冷菌≤1万CFU/mL,耐热芽孢菌≤100CFU/mL,体细胞≤50万/mL。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配送服务系统可企业自身组建或委托专业物流企业配送。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储藏、保管、发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中国奶业协会组织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告。
注册文号规定按本办法附录2《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搬迁,应重新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更的,原料奶供应场发生变更的应在中国奶业协会备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登陆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设置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生产工厂(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的推荐函、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制度、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申请前6个月内每个月1份工厂自检原料奶检测报告、学生饮用奶生产线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六条 经网络管理系统在线预审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企业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一份装订成册提交中国奶业协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审核,要时现场考核。对首次申请的企业须进行现场考核。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公示7天,如无异议,核准注册。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再注册。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饮用奶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纯牛奶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调制乳执行《调制乳》(GB25191)中灭菌调制乳的规定,但禁止使用或添加复原乳和营养强化剂。
第四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采用无菌包装材料包装,单件净含量规格为125毫升、200毫升、250毫升。
第四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标识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同时在单件包装上按本办法规定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四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对距离保质期30天到期的产品不得配送到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鼓励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QB/T 4111)。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四十九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向学生进行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普及饮奶知识,开展适应学生年龄的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饮奶习惯。
第五十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组织学生饮用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产品,在“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招标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做好奶品接收、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应有专门储藏房间,并保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
第五十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但要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包。
第五十四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停止饮用该批次牛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同时通知供奶企业,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凡推广、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和《中 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同意,不得以国家“学
生饮用奶计划”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