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规定,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向中国大陆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要实行备案管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52号令)规定,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乳制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行备案管理,有法可依且非常必要。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备案管理。
B2B及B2B2C模式的收货人备案。这两种模式中乳制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由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对电商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可参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进口商应提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产品风险主动报告和召回制度。同时,对其集中存放乳制品的仓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第十七条相关要求进行认可监管场所备案。
B2C模式的收货人备案。对以直邮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由于其商品量少、批次多,消费者为个人,货物属性类似快件,参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消费者应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以及自用承诺声明,对某时间段多次出现收货人同为某个消费者、明显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建立监管档案。
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对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为确保进口乳制品的安全质量,应将进口乳制品纳入高风险商品清单,实施质量安全风险重点监测,并结合入境模式进行分类监管。
B2B模式。乳制品进口应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分类管理规定,纳入B类管理。即B类快件的检验检疫规定为: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卫生注册标志。无卫生注册证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因此B2B模式进口的乳制品应按照一般贸易进口乳制品模式监管。
B2B2C模式。乳制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按订单分批销售的:所有乳制品按正贸模式申报及接受检验检疫监管,在出仓申报时提交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自用承诺信息。
B2C模式。在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明确提示消费者为个人的,该消费者应提供自用承诺声明。对该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分类管理规定,纳入C类管理。即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加强风险监测
根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对入境电商商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检疫,同时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我国法律法规等要求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B2B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落实检验检疫。对已获得注册的境外乳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要求进口商按照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有关的报检资料,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非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禁止入境。
B2B2C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企业诚信和商品类型等设置查验比例进行查验,登记查验结果。重点是加强非注册企业生产的乳制品的风险监测与抽检。可通过交易平台展示、集中储存期间、通关现场等环节进行查验、符合性验证、监督抽查,辅以低比例的抽样检测。对风险监测、核查和抽检的结果进行登记。经综合评价无质量安全风险的乳制品在出仓时逐一核销放行。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乳制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视情况监督实施停止销售、召回、退运或销毁等措施。
B2C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消费者应填写自用承诺声明,检验检验部门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C类快件进行管理,免予检验。加快邮件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数据收集、汇总与分析功能。对明显超出个人使用范围的包裹,加强查验布控,结合国内市场展开调查。对确认属于代销代购行为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通过上述检验检疫措施,对跨境电商方式入境的乳制品实施备案和分类管理,同时严格实施检疫和按照风险级别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检验检疫措施,在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快速核查放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