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督查

2017年1月4日

  “前沿”新闻记者获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于近日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分为部署阶段、企业自查阶段、监督检查阶段、总结阶段。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查以下几个方面:产品名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原料来源,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标示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含量声称,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的字样强调;功能声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本次检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

  市场监管系统各级执法稽查部门将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执法检查力度,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的,根据违法情况予以查处。对于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方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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