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检查主体职责。《规程》中明确了省级和市、县级监管部门职责,特别提出了市、县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至少每两个月检查一次。此外,为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中确定了“三个必须”,即:监督检查主体必须符合法定权限,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及数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监督检查内容和证据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明确检查程序。县级以上地方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职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三个月内进行许可保持状态进行复查。各级监管部门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单,应立即将此报告内容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告知其申请复检。对于复检不合格的,应于5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理措施,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明确重点检查项目。为保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规程》中明确了包括企业资质情况、组织领导及管理人员、自建自控奶源情况、原辅材料采购查验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厂区环境、车间环境、生产设备、库房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品管理、标识标注符合法规标准、产品销售、执行标准、产品配方、不安全食品召回、投诉登记及处理、产品追溯、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自主研发能力等23个重点检查项目。明确处罚与责任追究事宜。其中现场处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相关规定执行。非现场处罚要在监督检查、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件审理机构,由案件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对市地、县监管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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