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表示,驰名商标就是被相关的公众包括某一个产品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所熟知的一些商标,如果这种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按照新修改的商
标法规定请求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过去的确有一些新设的企业,觉得自己的牌子小,想傍一个大名牌,特别是驰名商标、百年老字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驰名商标的权利进行保护的话,就会助长不公平竞争。但是驰名商标这么多年以来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有些企业动不动就是说自己是驰名商标。
这次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定,一个就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当中,当事人,依法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保护的由商标局按照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驰名商标的情况作出认定。
另外就是商标争议处理当中,注册商标已经是完成注册程序了,但是产生争议了,也可以由国家工商局下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处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的情况进行认定,最后一个,如果在诉讼当中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按照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也就是说不是哪一个法院都能够认定驰名商标,必须由最高人民指定的人民法院,那么适度上收认定驰名商标法院的级别,刘俊海认为,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谨慎的。
刘俊海称,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的包装或者商品的容器,或一些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到商业活动。这条规定有一定的针对性,更有助于促使企业一门心思用在改进产品的质量,真正提升商标的品牌价值上。因为商标顾名思义就是商家和商品的标识,如果仅仅强调“驰名商标”四个字,但是商家缺少对消费者的责任感,商品质量没有保障,价格也不公平,那驰名商标四个字,到处贴标签也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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