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谈制度”明确,乳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乳企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约谈次数和整改情况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分级的评定内容。
存在以下8种情况之一就约谈:发生乳制品安全事故的;不能持续保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需要整改的;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在风险监测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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