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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公布食品标签相关决议草案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 作者:佚名 | 2014年7月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4年6月23日,巴西公布采用在包装食品标签上强制性说明敏感人群食物过敏或食物不耐受的公认来源规定的决议草案No.29。

    该决议草案采用了在包装食品标签上强制性说明敏感人群食物过敏或食物不耐受公认来源的规定。

    该决议适用于没有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包装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工艺辅助剂和原料,包括那些打算专门用于工业加工和食品企业的产品。

    该决议补充了2002年9月20日的,批准包装食品技术法规的决议No. 259,以及2003年5月16日的,规定在麸质存在的销售食品上强制性提供信息的法律10.674。

    以下是敏感人群食物过敏或食物不耐受的公认来源:

    I.含有麸质,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的谷物;II. 甲壳类动物;III.蛋类;IV. 鱼类;V. 花生;VI. 大豆;VII. 牛奶; VIII. 扁桃仁(甜杏仁);IX. 榛子 (榛属);X. 腰果(腰果属);XI. 巴西坚果(巴西栗属);XII. 夏威夷果 (澳洲坚果属);XIII. 坚果(核桃属);XIV. 美洲山核桃(美国山核桃);XV.开心果(阿月浑子);XVI. 浓度等于或大于10ppm的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以二氧化硫表示。

    在此提供的列表范围内的改动可以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或科学证据显示食品食用的原因-影响,以及不良反应,其流行病学量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更新。

    没有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包装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工艺辅助剂和原料,包括那些打算专门用于工业加工和食品企业的产品必须包含说明: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

    任何数量的源自或已经有意添加第4条第II至XVI项中说明的食物过敏或食品不耐受的公认来源的配料、食品添加剂、工艺辅助剂和原料的食品,必须带有说明:过敏性的:包含(来源名称),或过敏性的:包含(来源名称)的衍生物(如适用)。

    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工艺辅助剂和原料具有由第4条第II至XV项说明的食物过敏或食物不耐受公认来源造成的偶然污染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在其标签上通知说明:过敏性的:可能包含(来源名称)。

    在该决议第6、7和8条中要求的说明必须在一个白框中,并且以同类型黑色字符,符合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高度要求分类靠近标签上的配料列表。

    该决议撤销2002年2月8日的,批准关于含有麸质的包装食品和饮料标签的技术法规的决议RDC No.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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