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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个人微博微信不能当做食品交易平台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 作者:佚名 | 2014年7月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京华时报: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个信息平台的发布是由谁来执行?

  王晨光:的确,如果发布是没有任何控制的,这样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方面信息可能很快,谁都可以往上贴,另一方面,这里难免会有一些虚假的,甚至捕风捉影的信息,这种信息又会对公众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社会某种局部的恐慌。所以对信息的发布肯定要求他的准确性、科学性。

  □关于 最严法典

  并非指由政府单打独斗

  京华时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增加“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该制度如何构建?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势在必行,但并非指由政府来单打独斗承担监管责任,而是建立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比如,一些检测、评估、检验的机构可能越来越社会化,变成不仅仅是和政府相关联的事业单位,真正变成独立的社会组织。同时全社会共治包括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其他的机构能够参与进来,以及还有广大消费者等,形成一整套的联动的、系统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

  京华时报:这种所谓最严格的监管机制如何落到实处?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追责方式上已经突破单一处罚,体现多元性。既有财产罚,也有人身罚,还有资格罚,比如对构成犯罪的人终身禁止他再进入食品行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认证人、食品安全的检验人也禁止他进入食品行业。此外,在责任衔接方面,草案立足于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做一种无缝对接。如果消费者受到了食品安全损害的,既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追责,也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追责,草案提出采取首付责任制的原则,这防止了责任者之间互相推诿。这样一种责任体系的衔接配合、无缝对接,其实也是为了法律的适用不留死角,能够让责任落地。

  □关于 网络交易

  目前没有形成规范制度

  京华时报:修订草案将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纳入食品安全法视野,有没有考虑监管难度较大?

  王晨光:网络交易现在是大势所趋,现在国家监管部门也在制定有关的规章,涉及到网络食品药品的交易问题。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把网络交易作为将来监管的主要方面写进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食品生产有自己的一个特点,农产品、初级食品的生产是非常分散、个体化的,对这些食品的监管体制如何更严格、更有效,是需要在修法当中考虑的问题。现实中,目前对网络上食品交易确实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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