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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要求进口奶粉须有书面审核报告

来源:有机奶粉关注 | 作者:佚名 | 2015年10月15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近日,质检总局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起草了《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新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的操作实施做了详细说明。

  进口商应对所进口的所有输华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审核,以确保输华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意味着今后的进口奶粉须有书面审核报告,否则不得进口!

  审核计划应至少包含审核对象、审核方式、审核内容、审核频率、审核小组成员等要素;审核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核、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

  而部分进口食品必须实施现场审核,即每3年应对所进口产品的每家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实施至少1次现场审核。

  《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在附件中陈列了必须实施现场审核的产品目录,其中婴幼儿配方食品排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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