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确,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5类产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仅用简单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专供孕产妇、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同时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违反规定的,会被处以最低五十元,最高十倍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处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登记证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