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
旧法在总则第三条中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作出了如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新法总则第四条则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以及“诚信自律”的条款,凸显了对食品行业加强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在第三条款中,新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
旧法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条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在此基础上,新法在要求食品企业记录的内容中增加了“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地址”“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增加了“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删除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的内容。
新法还增加了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
2008年出台的《乳制品管理条例》对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在内的乳制品的管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从实践的情况看,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仍然不足。
为改变这一现状,新食安法在第四章中增加了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此外,为了防止国内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过多过滥,新法还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法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四条中也对违反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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