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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标签标识禁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作者:佚名 | 2016年12月1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获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等。

  《通知》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

  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通知》表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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