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乳不涉及质量问题。通俗来说,复原乳是指用奶粉勾兑还原而成的牛奶,一般会被放在消费者知情权、中国养殖业利益等的角度中进行讨论。
湖北食药监局的检查结果显示,有关企业的情况总体理想,除了两家公司需要整改。该局一篇名为《关于武汉光明乳品有限公司复原乳标签标识检查情况的通报》中称,在5月5日,省局按照总局要求,组织专人对武汉光明乳品有限公司复原乳标签标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过检查之后,湖北省食药监局认为,光明生产的7种规格的复原乳中,160克红枣发酵乳复原乳标注不醒目。
湖北省食药监局称:“已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反馈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5月16日当天,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出了7份类似的通报,检查的企业包括了蒙牛、统一、维维等。除了光明以外,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也被发现“投料记录不完善”,湖北食药监局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结果反馈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值得注意的是,当局起用了非常“简便”的方法,就能快速作出判断,这包括:检查企业复原乳标签标识情况,检查液态乳产品配方、投料记录、入出库记录、生鲜乳收购记录、发票等,利用物料投入产出平衡原理,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复原乳加工液态乳且未按照相关规定标签标注复原乳,或者使用复原乳加工巴氏杀菌乳的行为。
小食代注意到,在今年早些时候,网上层流传一份标称发自国家食药监总局的通知,要求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这份文件未在官方渠道正式披露。
网上流传的这份文本称,农业部向总局通报了2015年液态乳复原乳监测情况,其中巴氏杀菌乳90批次,超标率为16.7%,高温灭菌乳超标率29.1%。还有部分省反映乳制品企业在液态奶生产中,仍存在使用复原乳加工液态乳而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督促企业严格规范复原乳标签标识。这些规定包括,使用复原乳生产的液态乳,要在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如果全部使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添加复原乳的,就要标明“含××%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得添加复原乳。
其中,“复原乳”或“复原奶”的“字号不少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高度的五分之一”。这份通知的最后还要求各省级食药监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并要将监管情况和总结于8月30日前报送食药监总局食监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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