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转基因的宣传和标注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很多人以这一权利为由要求强制标注,从而?I卫自己“不吃转基因”的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尊重这一权利与科学事实相抵触,所以不应该满足。更有甚者,以“如果消费者要求标注转基因,为什么不要求标注杂交育种、诱导育种,或者所使用的化肥农药等等细节”来归谬。
实际上,双方都没有全面理解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食品产销中,知情权与选择权至少包含三点要素:消费者有权利知道他们所购买的食品的信息(实际上其他商品也一样),也有选择任何食品的权利(不管这种权利是否“科学”“理性”);消费者可以出于任何理由放弃权利,但他们选择放弃某一权利,不意味着他们不应该拥有该权利,更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类似的其他权利;生产者为满足消费者的权利需求要付出成本,这一成本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在这三个要素之下,消费者对转基因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该这样理解:
1、 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自己购买的食品注明是否转基因,用消费者“不要求标注杂交育种、诱导育种,或者所使用的化肥农药等等细节”来作为反对标注的理由非常荒谬。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标注这些,但是他们不在乎这些因素——即便在“科学”或者“逻辑”上这些因素跟是否转基因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消费者也可以不在乎而放弃。但如果他们在乎是否转基因,他们就有权要求知道这个“情”。
2、但如果转基因需强制标注,由此产生的成本需要由消费者承担。这一成本在食品市场上表现为转基因食品与非转食品的价格差异。
3、标注转基因导致的社会总体食品开销的增加,需要针对具体市场进行估算。估算的结果与消费者愿意承受的差异,是决定消费者是否放弃“知情选择权”的推动力。美国加州的估算结果是“强制标注转基因会导致每个家庭每年的食品开销增加400美元左右”。虽然这一差异大约只相当于加州人食品总开销的百分之几,但已经足够让多数选民选择反对标注。也就是说,是反对标准带来的好处促使他们“放弃了权利”,而不是实质等同的“科学事实”可以剥夺这一权利。但那一估算所用的模型参数不符合中国现实,强制标注对中国食品价格的影响不能照搬美国数据,而中国消费者对于价格差异的敏感程度也可能与美国不同。
生产者与监管部门,只能有两种选择: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让他们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通过教育与说明,降低他们对这个因素的在意程度,从而放弃对此“知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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