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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订 严字当头保“舌尖”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 作者:佚名 | 2014年7月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真正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实际上是协作体制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张永建说,在社会共治中政府仍然是核心,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要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否则社会力量没办法参与。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能力,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共同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

  从事网络交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据统计,我国目前网购人数已达3亿。当消费者网购食品遭受损害后,维权又面临着困境。

  草案中明确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

  王晨光认为,所谓第三方平台,实际上是指第三方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产生网络交易的最后订单。这一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是持续性的,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因为第三方也参与到食品交易的过程中,所以如果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晨光说。

  但是针对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小规模、自发式的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这并不适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因为微信、微博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它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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