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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 作者:佚名 | 2014年8月1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三、着力规范,强化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一)强化对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销售日常监管。一是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要依法严格审核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从事儿童食品销售,或选址于校园及其周边的食品销售经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的申请人,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在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要加强食品经营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清理或规范。二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到索取的进货票据齐备、有效,填写的查验记录真实、完整,确保食品来源正规、渠道清楚、质量可靠,发现问题可及时追溯。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把销售关,认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标签标识不规范、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监督经营者严把退市关,依法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依法做好问题食品的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三是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监管。要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广告宣传等食品经营行为。

  (二)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一是全面核查清理校园内部学生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主体准入。二是督促所有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秋季开餐前对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核查,并选用适宜的方式方法对所有的工具、用具、容器、餐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三是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的学校食堂为重点,集中力量在学生秋季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半个月内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要及时进行复查,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力争在学校食堂和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四是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巡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人员健康关、食品进货关、食品贮存关、加工制作关,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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