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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乳制品入境该如何有效监管

来源: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10月2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据统计,在广东江门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跨境电商平台的入境物品中,乳制品比例高达56%。监管中不时发现,某一时间段、来自国外某一品牌、多个年龄段的乳制品收货人的姓名不同,但地址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情况,不排除收货人利用跨境电商规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情况。然而乳制品是检验检疫系统重点监管的进口食品,对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的大量乳制品,缺少明确的监管规定。为加强包括通过跨境电商入境的进口乳制品的质量安全,规范检验检疫监管,笔者将从备案管理、分类管理和风险监测等3方面进行探讨。

  进行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规定,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向中国大陆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要实行备案管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52号令)规定,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乳制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行备案管理,有法可依且非常必要。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备案管理。

  B2B及B2B2C模式的收货人备案。这两种模式中乳制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由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对电商经营企业的备案管理可参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进口商应提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产品风险主动报告和召回制度。同时,对其集中存放乳制品的仓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第十七条相关要求进行认可监管场所备案。

  B2C模式的收货人备案。对以直邮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由于其商品量少、批次多,消费者为个人,货物属性类似快件,参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消费者应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以及自用承诺声明,对某时间段多次出现收货人同为某个消费者、明显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建立监管档案。

  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对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为确保进口乳制品的安全质量,应将进口乳制品纳入高风险商品清单,实施质量安全风险重点监测,并结合入境模式进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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