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模式。乳制品进口应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分类管理规定,纳入B类管理。即B类快件的检验检疫规定为: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卫生注册标志。无卫生注册证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因此B2B模式进口的乳制品应按照一般贸易进口乳制品模式监管。
B2B2C模式。乳制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按订单分批销售的:所有乳制品按正贸模式申报及接受检验检疫监管,在出仓申报时提交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自用承诺信息。
B2C模式。在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明确提示消费者为个人的,该消费者应提供自用承诺声明。对该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分类管理规定,纳入C类管理。即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加强风险监测
根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对入境电商商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检疫,同时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我国法律法规等要求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B2B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落实检验检疫。对已获得注册的境外乳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要求进口商按照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有关的报检资料,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非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禁止入境。
B2B2C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企业诚信和商品类型等设置查验比例进行查验,登记查验结果。重点是加强非注册企业生产的乳制品的风险监测与抽检。可通过交易平台展示、集中储存期间、通关现场等环节进行查验、符合性验证、监督抽查,辅以低比例的抽样检测。对风险监测、核查和抽检的结果进行登记。经综合评价无质量安全风险的乳制品在出仓时逐一核销放行。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乳制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视情况监督实施停止销售、召回、退运或销毁等措施。
B2C模式入境的乳制品。消费者应填写自用承诺声明,检验检验部门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C类快件进行管理,免予检验。加快邮件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数据收集、汇总与分析功能。对明显超出个人使用范围的包裹,加强查验布控,结合国内市场展开调查。对确认属于代销代购行为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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