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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市场 理性发展——谁动了数据的奶酪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佚名 | 2017年8月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因此,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用户花钱买了一个自己原本不需要的中间设备,产生的数据源源不断地为制造商所用,仅因为制造商在销售合同中预设的条款,但是用户对设备数据的权利合同却语焉不详,所以出现了上述港口用户所遭遇的尴尬,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设备数据却要反过来请求制造商开放。

谁的地盘谁做主

尽管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在业界还比模糊,目前大数据领域公认的数据三级分类中也未涉及到行业设备数据,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用户依然可以对设备数据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设备数据应当参照孳息处理,孳息作为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设备数据则属于设备产生的数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当然归用户所有。《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这就确立了用户有权对设备行使所有权,即使制造商根据自己预设的合同赋予了数据采集权,但也首先不得以损害所有权人权益为前提。同时,这里有必要对制造商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单方设定的采集客户的格式条款谈下看法,表面上看制造商据此取得了采集数据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设定并非和客户协商的结果,尤其是客户在并不了解数据的重要性和可能给制造商带来的收益,且用户并未从额外购置传感器等设备和授权厂家获得等价交换(服务)的前提下,这类条款设定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现在,中国已经有一些公司开始尝试破解工程机械设备的通讯端口和数据,把这些数据通过手机app 推送给用户,提供增值服务。但是,这种在得到用户同意之后利用设备数据提供服务的尝试却遭到了一些制造商的警告,认为这样的破解行为是侵权,可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用户,而用户同意第三方在自己的设备上读取这些数据,并为客户所用,制造商所谓的侵权又依据何在呢?

终极拷问

20世纪60年代,一个普林斯顿大学物理系的学生去采访爱因斯坦,问他:什么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科学问题。

爱因斯坦回答:如果真有最重要的科学问题,那就是这个世界是善良的还是邪恶的。如果科学家相信这个世界是邪恶的,他们就去发明武器、制造壁垒和高墙,把人隔得越来越远;如果科学家相信这个世界是善良的,他们就会去发明联系,创造链接,发明让人紧密连接的东西。爱因斯坦的观点影响了很多年轻人,当年采访他的年轻人后来就成为了互联网的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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