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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急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 作者:佚名 | 2014年8月2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风险交流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再是简单的传达、灌输和宣布等单向行为,而是包含了信息的交换过程。

    《第一财经日报》在7月29日的第六届两岸食品产业合作及交流会上注意到,一项非常重要却被轻视多年的交流平台正在被参会者提及,这就是风险交流。

    “在食品安全中,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最近几年被提及的。”国家食药监总局食监三司处长刘松涛在会上作报告时说,“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消费者的安全诉求与发达国家水平正在走向对接,但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与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缺失,却远远落后于后者。这最终导致了科学事实与消费者认知之间,存在的“信息真空”正在越拉越大。

    刘松涛说,现在有专家呼吁食品安全草案中需要增加一些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容,这是业界对风险交流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的体现。

    近年来,有专家呼吁,中国应该建立风险交流机制,政府、专家、协会应该多开展互动式的风险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以免“风传”误导消费者。他们说,中国还需要建立一个民间的、能专门提供科学知识的交流平台,这也是公众所期待的。

    起步晚

    风险交流来自英文的“Risk communication”,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科学文献中出现相关研究。

    早期的风险交流,更多的是单向的信息传播或宣传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告知、教育,以及说服的作用。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因缺乏信息的反馈,忽略利益相关方的关切而弊病缠身。

    1983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了一项关于联邦机构风险评估工作的研究并发布了一份名为《联邦政府的风险评估:管理流程》的报告。该报告第一次提出了风险交流是风险评估过程中的重要元索,并指出风险交流研究极其匮乏。

    美国最后专门成立了风险认知和交流委员会来指导这方面的研究工作。1989年,该委员会出版了一本在业界影响深远的书——《改善风险交流》。书中对风险交流进行了如下定义:个体、群体以及机构之间交换信息和看法的互动过程,这一过程涉及风险特征以及相关信息的多个侧面。

    该定义首次确立了风险交流中的“互动”特征,这也成为其他风险交流定义中必不可少的一条。

    从此以后,风险交流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再是简单的传达、灌输和宣布等单向行为,而是包含了信息的交换过程。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出版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用指南》中指出,“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企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某项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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