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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近两年999人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获刑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 作者:佚名 | 2014年9月1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周德金坦言,多数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犯罪案件,他们作业方式较低端、作业结构较松散、作业规模较小,呈现“低、散、小”的特征。

    据介绍,家庭作坊式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多为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有的会雇佣少量工人。这些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些被告人的作案方式主要包括工业松香褪毛、双氧水漂白食品等违法添加或超范围、超限量滥用添加剂等。

    2012年1月至7月,王以钗、陈巧云在临海市白水洋镇坦头路村25号搭建锅灶生产豆腐皮。为使豆腐皮颜色白、卖相好,王以钗、陈巧云在明知“吊白块”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在生产豆腐皮过程中添加使用“吊白块”,并将含有“吊白块”的豆腐皮销售给他人。期间,王以钗、陈巧云共计生产含有“吊白块”的豆腐皮180多斤,销售金额约2000元。

    经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王以钗、陈巧云生产、销售的豆腐皮中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为每公斤151毫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每公斤6毫克。2012年8月1日,王以钗、陈巧云到白水洋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小作坊业主吴昌兴也因危害食品安全获刑。吴昌兴在苍南县灵溪镇下东洋村一加工点加工海茄子用于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吴昌兴用浓度为35%的过氧化氢(即双氧水)配制过氧化氢浸泡液,用于浸泡晒干的海茄子,以达到去皮美化作用。2013年6月10日,该加工点被苍南县公安局查获,民警当场扣押已浸泡过的成品海茄子2000斤、半成品海茄子500斤。

    跨区域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食品安全犯罪还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不法分子分工负责,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他们利用跨省跨地区执法监管的漏洞,化整为零,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一条龙。

    2013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柳立国、卜庆锋等多名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法院管辖。此案涉案地沟油制售于山东、河南等地,并不在浙江境内。此案案发,缘于浙江警方侦查发现外省人员在浙江收集餐厨废弃油脂,继而进一步深挖线索侦破。

    此案被告人柳立国原在山东省平阴县经营油脂加工厂。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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