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与2010年6月,柳立国又先后注册成立博汇公司、格林公司以扩大产能,将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劣质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实业公司、河南郑州宏大粮油商行等。
在明知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的情况下,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公司和河南郑州宏大粮油商行仍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
截至2011年7月案发,共计价值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通过柳立国的销售网进入市场。最终,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柳立国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柳立国等人制售地沟油案中,地沟油原料来自四川等多个省份,生产加工在山东完成,销售地点则在河南、陕西、河北等地。
据了解,不法分子很少留下证据,这给执法机关追查犯罪源头设置了重重障碍。另外,部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还会受到地方保护势力的干扰,打击难度较大。
从严惩处突出监管责任
据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案手段趋向新颖,犯罪行为日益隐蔽。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和侦查,借助科技手段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伪装成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些手段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不法行为。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等原因,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逐渐成为危害食品安全不法分子的重要销售平台,同时,快递运输成为重要的流通手段。
“审理好大要案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和示范效果。”周德金说,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地沟油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涉案金额上亿元,涉案范围数个省市,备受全国上下关注,为全国地沟油第一案。浙江两级法院精心安排,认真办理,最终对柳立国处以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浙江法院认真把握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体现从严打击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从去年1月至今年7月,浙江法院共审结541件案件,除对少数几名被告人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外,对其余被告人均依法并处了较重的罚金刑。
在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浙江法院还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责任追究。在新昌特大“问题胶囊”系列案中,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了时任新昌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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