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严格把关,打造精品,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经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产品受理问题
对于水、粗制盐、用于种植的种子等产品,不予受理。对于纯野生产品、原国家保护后部分放开人工养殖的产品、不依赖自然生态环境的纯设施生产及工厂化产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药材类产品,为确保准确,应当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提供具体拉丁名称;非药食同源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对于以同一地理区域名称申报3个以上(含3个)同一行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的,应当从严把握,以突出主导品牌,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保证登记效果。申报材料中集体动议文件主要联合声明人(签章)处应同时签字并盖章。
二、地域范围交叉问题
对于新申报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地域范围存在交叉(重叠、涵盖)且产品通用名称相同的,应当对新申报产品的品质特色认真核实。如品质特色无明显区别、仅是地域范围不同的,不予受理,但可依照规定履行换证手续,重新核定地域范围。如品质特色确不相同,应当突出新申报产品在已登记产品基础上的个性特征,提供二者品质特色比对情况。同时,合理明确地域范围边界,对于交叉(重叠、涵盖)部分,应当与已登记产品相关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避免损害在先权利或发生权属争议。
三、特殊地理区域名称申报问题
(一)较大地理区域名称。对于以省域名称申报的产品,应当对产品称谓、品质特色等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要求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二)较小地理区域名称。对于地理区域名称为乡(镇)、村名称且与其他地区(尤其是知名地区)名称相同的,或该地理区域名称在其他地区也有相同名称、相应产品的,为避免混淆,应当在小地域名称前加大地域名称。对于申报产品区域范围过小(如仅在一村、一岛),产品品质特色与周边地区同类产品无明显差别,且市场潜力、影响力、知名度不高的,建议先进一步对资源和品牌进行挖掘培育,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三)跨省域地理区域名称。对于跨省域产品,应当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共同推出登记主体,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批复文件,具体初审、现场核查等工作应当由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共同完成。
四、品种问题
对于以品种进行申报的畜禽产品,原则上以国家畜禽品种资源审定结果为重要依据,申报地应当位于品种审定的范围内。同一品种原则上避免多地登记。同一品种相邻多地申报的,如品质特色无明显区别,应当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协调,进行整体申报;如同一品种在相邻地区品质特色确有区别,且难以整体申报的,某一地区单独申报时应当突出本地品质特色,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协调,避免本地域同一品种多地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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