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称或主体变更问题
对已登记产品名称变更问题应当慎重,相关方面须提出充分理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变更申请文件,重新组织材料提交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对于已登记产品证书持有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如当地政府及保护区域内生产经营者有变更意愿,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变更申请文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六、品质鉴定问题
(一)产品品质特色确定及比对问题。申报产品的品质特色应当具体、准确,避免泛泛描述或罗列一般性指标。所提出的外在感官特征与内在品质指标之间应当可以相互呼应或验证,不得互不相关甚至相互矛盾。对特色指标比对问题暂不作强制性要求,有关单位可依托相关技术力量,加强调查研究,搜集相关依据,为审查评审工作提供参考。
(二)检测报告计量认证章问题。在申报过程中,对于计量认证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应当严格对照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进行检测,统一加盖CMA章;不在计量认证范围内的项目,如确无其他机构可检,可报部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后出具数据报告。在证后监管过程中,相关项目必须在承担任务机构的计量范围内,报告一律要求加盖CMA章。
请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和本说明要求,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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