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政府的自觉行动,充分体现了他们视维护牛奶安全和保障婴儿健康为己任。不过,由于各地步调不一致,地方政府的严格监管固然可以净化当地牛奶市场,但受污染牛奶可能会因此流向其他监管宽松的地区。因此,通过中央政府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牛奶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英国政府首先试图对牛奶生产的卫生条件进行严格规范,从源头上维护牛奶安全。1914年,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英国议会顺利通过了《牛奶和乳牛农场法令》,将监管牛奶生产的卫生条件和防控奶源性结核病作为主要任务。但一战爆发后,政府屈从于农场主削减牛奶产量的威胁,不得不推迟法令的实施。战争结束后,在农场主的压力下,英国政府又以节约公共开支为由对1914年法令作了重大修改,仅仅规定出售含有结核病菌的牛奶为非法行为,废除了旨在监管牛奶污染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使得该法令成为一纸空文,改革力量不得不将推动国家立法的重点放在强制推行巴氏杀菌法上。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巴氏杀菌法不仅能够杀死鲜奶中所有的致病细菌,而且还保留牛奶大部分的营养物质,故巴氏杀菌奶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牛奶。
1922年,英国政府试图通过牛奶分级制达到推行巴氏杀菌法的目的,即将英国市场上的牛奶分为若干等级,以巴氏杀菌奶作为最高级别的牛奶。但是这一制度的执行是自愿行为。1931年,英国政府调查发现,在英国牛奶市场上,只有占市场份额30%的大公司生产巴氏杀菌奶,而这些巴氏杀菌奶仅供应大城市,如1934年大伦敦区市场上的牛奶90%是巴氏杀菌奶,爱丁堡是60%,格拉斯哥是66%。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牛奶仍然面临着病菌污染的危险。
许多地方政府因此纷纷要求中央政府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巴氏杀菌法。然而,在中央政府内部,农业部与卫生部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农业部坚持认为,强制推行巴氏杀菌法势必增加牛奶业的生产成本,可能会使许多小生产商破产;“制定任何巴氏杀菌的政策必须为生产者和零售商提供足够的保护。”(吉姆·菲利普斯等:“1900年—1939年国家监管与牛奶的危险性”,《医学社会史》1999年第3期)
格拉斯哥、普尔等一些城镇当局要求中央政府授权他们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强制推行巴氏杀菌法,也遭到了当地牛奶业界的阻挠。在格拉斯哥牛奶批发商协会的游说下,1937年6月英国议会否决了格拉斯哥的请求,并拒绝了其他地方政府的类似要求。由此,二战前英国最终没有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巴氏杀菌法,使英国牛奶的安全性在国际上备受质疑。所以,二战期间,驻英国的美军士兵拒绝饮用英国牛奶,不远千里从大洋对岸进口美国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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