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科研院校、传播媒体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共同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是中国奶业协会主办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官方网站,提供“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
第十一条 中国奶业协会建立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对象和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实施调整前应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相关规定由中国奶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牛奶制品进校的项目相衔接,宣传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扩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机构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等支持。对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奶业协会予以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原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由示意奶滴上的“学”字图案、“中国学生饮用奶”和“SCHOOL MILK OF CHINA”中英文字体以及红绿白三种颜色组成。
第十七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依法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中国奶业协会是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再注册,可继续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产品包装、公益宣传和广告。
标志印制要求按附录1《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注销其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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