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不规范使用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
(五)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
(六)没有按照要求填报信息、经指出仍不填报;
(七)自行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对于违反者,,中国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信息、原料奶供应场、学生饮用奶供应地区和学校及学生数量实施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以生产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国家授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液态奶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200吨以上;
(二)全面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
(三)通过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代加工)、贴牌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生牛乳产量和质量应满足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学生奶奶源升级计划奶源示范基地场、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AP)认证的奶牛场优先作为学生饮用奶原料奶供应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原料奶的奶牛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卫生规范》(GB 16568)的规定,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奶牛场泌乳牛存栏在200 头以上;
(二)实行机械挤奶和在位清洗(CIP),生牛乳不锈钢制冷罐贮藏和保温运输;
(三)生牛乳在符合《生乳》(GB 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20万CFU/mL,嗜冷菌≤1万CFU/mL,耐热芽孢菌≤100CFU/mL,体细胞≤50万/mL。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配送服务系统可企业自身组建或委托专业物流企业配送。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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