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产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告。
第七条 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受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非本级发证的食品或未纳入许可管理的产品,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列入本级发证的食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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