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应建立查验制度,明确采购、验证、储存等相关环节部门职责,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同批次产品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保存进货查验记录;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食品原辅料,应当向供货者索取进口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和必要的法定检验报告;
(四)企业所使用食品原辅料的品种、数量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三)企业应加强食品原辅料的采购入库、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管理,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四)企业应加强生产投料管理,建立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投料人等信息。
(五)企业应加强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建立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信息。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制度。
(一)企业应加强食品的出厂检验,建立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信息。
(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产品出厂批次应与委托检验批次一致。
(四)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检验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检验室布局应合理并能满足检验工作要求,化学试剂的存放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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