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检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向社会出具公正性数据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对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的机构、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和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三十七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第三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获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比对试验、定期监督评审等方式,督促其提高检验监测水平,确保公正、科学、准确、及时。
第三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监督抽检、强制性定期检验、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监督检验制度,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各地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确定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食品质量检验检测的重点项目是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六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第四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辖区内有可能产生区域性、系统性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并做好检出风险的研判,制定相应的消除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区域或重大企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跨区域或重大企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并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发布预警及预警级别。
第四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后,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上篇:
下篇: